刑辩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姓 名: 刘汝军律师
手 机: 15951881392
电 话: 17798551078
邮 箱: 534936207@qq.com
地 址:

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在线法律咨询
证据审查
婚后财产约定不是书面的是否有效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9-20
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我国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采用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双轨制。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约定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其效力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除非双方对口头约定没有争议。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