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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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辩护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处理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5

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当夫或妻与第三人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坐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

婚姻法解释3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第三人非善意取得,或未支付对价,未过户,均可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因夫妻一方擅自处分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赔偿应以离婚为前提,且不涉及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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