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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5

    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通常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的结果,因此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其解除婚姻关系为其先决条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的合意来完成,还必  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即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到离婚证书或到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可视为所附条件成就,当事人所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而生效。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审判实践中遇到经过公证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效力在于确认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能改变协议的生效要件。

    婚姻法解释3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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