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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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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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 |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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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组织)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相同内容的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2.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 3.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4.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然后才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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