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姓 名: 刘汝军律师
手 机: 15951881392
电 话: 17798551078
邮 箱: 534936207@qq.com
地 址:

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在线法律咨询
强制措施
离婚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或民主权利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1

    自由首先是指思想、行动和身体的不受拘束和不受限制。在政治上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的权利;在哲学范畴是指人们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自觉地支配自己和改造世界,不再处于盲目地受客观规律支配的地位。

    追寻自由是人类固有的本性,离婚自由是人类自由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自由、平等、正义等基本人权理念在婚姻家庭中的反映。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分布《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第16条规定: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1999年8月23-27日,世界性学会在中国香港召开了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会上通过了《性权宣言》:“性权乃基本、普世之人权。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