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姓 名: 刘汝军律师
手 机: 15951881392
电 话: 17798551078
邮 箱: 534936207@qq.com
地 址:

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在线法律咨询
量刑情节
认定夫妻感情的破裂的一般方法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9-27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如何将抽象的的标准落实到具体案件,则需要有一套具体的判断方法。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提出了13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以用“五看”与“综合评估”的方法来认定:

五看是指:

    1、看婚姻基础。婚姻的自主和自由程度(完全自主婚姻、半自主婚姻、包办婚姻)、结婚的动机和目的、双方互相了解 的程度 。

    2、看婚后感情。所谓婚后感情,即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现。它是证人婚姻关系好坏的基本尺度。

    3、看离婚原因。所谓离婚原因,即导致离婚的直接诱因,包括影响夫妻感情变化的因素或事件,即离婚原因事实。

    4、看夫妻的现状。就是提出离婚的最后一段时间和离婚阶段夫妻关系的实际情况和状态。

    5、看夫妻双方对婚姻的态度;就是夫妻双方对婚姻是否抱有希望和好的态度,以及其坚定程度。

对于有无和好的“综合评估”:评估有无和好可能,关键在于通过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离婚态度准确把握和分析以后,对离婚的客观事实,能有一个符合客观实际的、实事求是的全面准确地综合评估和判断。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