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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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女方后悔,为孩子抚养权诉至法院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1-4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段**与王**在浦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6年5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希X。
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后,王**以莫须有的说法打骂段**,段**忍无可忍,与王**在2009年9月27日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女儿归王**抚养。同日双方在浦口区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后,段**经再三考虑,终觉当时做出决定草率,现下女儿刚刚3岁多,由王**抚养多有不便,且王**身有残疾,对女儿的照顾必不如段**抚养周备,王**的家庭氛围也不利于女儿的成长。
之前,女儿也一直是由姥姥和段**亲手照料,且女方经济上也不存在困难,思之再三,女儿由段**抚养才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裁决结果:本案刘汝军律师接受委托后,做好准备工作起诉至法院,庭审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应该另行起诉。
婚姻家庭律师注:
变更抚养权的情况有:(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孩子已经满十周岁,如果他愿意跟父亲或母亲一方生活,一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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