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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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案例
协议离婚后女方不履行协议内容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约定补偿金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1-26


案情简介:汪**与刘女士相识于2004年4月,双方经过一阶段的交往后,于2004年10月10日在建邺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后汪**与刘女士双双南下广州做业务,汪**长期生活在广州,刘女士因业务原因经常回到南京。刘女士经常上网聊天,导致婚外情,汪**回南京后发现刘女士有不忠行为,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刘女士明确表示倾向第三者,双方感情开始破裂,终至无法共同生活,双方经过协商后同意协议离婚。2005年11月4日汪**与刘女士来到建邺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刘女士在三个月内一次性向汪**支付补偿费用人民币3万整。但是,刘女士并未在约定期间内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千方百计予以拖延,后来干脆宣称不再履行。汪**不得已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
审判: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汪**诉求。
评析:汪**在起诉前告知代理律师,其与刘女士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是两份,其手中的那份已被刘女士借机撕毁。缺少有力证据无法向法院起诉,律师当即告知其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书的,可以向民政部门调取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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