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欲的满足,淫乱的避免是教会法所规定之婚姻目的之一,而且是维持婚姻共同生活之不可或缺之要素。因此,才会认为不能人道为婚姻无效之原因,但以婚前即已存在而为不治者为限。从康德的婚姻理论来观之,其与教会法之规定亦有开诚不谋而合之处。详言之,康德认为婚姻是异性之两全人格,以其性的特征为一生的交互占有。由于婚姻之缔结夫妻互相对于他方之性特征有独占与排他之权利,同时有债权之性质,今夫妻之一方基于对 人权而要求他方履行婚姻义务,而他方又因婚前之不能人道而无法履行婚姻义务时,则从纯契约之立场观之,系以不能之给付为契约标的,其婚姻契约应为无效。因此,从康德之婚姻理论观之,教会法将婚前不能人道作为婚姻无效原因之规定,应属正确。但一般立法例并不以之为绝对无效之原因,而为得撤销之原因,婚姻被撤销后,始成为无效。考其立法理由有二:1、维持婚姻之稳定性;2、尊重婚姻当事人之意思,当事人若能忍受他方之不能人道,而愿继续维持婚姻生活,自无使之无效而强其分离之理由。外国立法例中,如1942年之意大利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婚前即已存在的不能人道,他方得请求撤销婚姻,但他方配偶于婚前即已知道或婚后自知悉此事实时起经过3个月时,不得提起撤销之诉。美国各州中,以之为得撤销之原因有13州,以之为离婚原因有28州,以之 为得撤销及离婚之原因有7州,认为既不构成得撤销之原因,亦非离婚原因有3个州。
一些国家和地区将不能人道作为婚姻无效撤销或禁止结婚的条件。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8条规定,“一方无性交能力恩赐不能完婚,而另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不了解该生理缺陷”的,法院可以宣告该 婚姻无效。菲律宾婚姻法第45条规定,因生理缺陷而不能人道者,此种“无能为力”处于持续状态且无法治愈的,婚姻得以撤销。由受害人在婚后5年内提起。瑞士民法典第125条规定,因配偶他方隐瞒疾病,而此疾病会严重危害配偶一方本人或其后代健康的,可诉请撤销其婚姻。俄罗斯婚姻家庭法第15条规定,申请结婚的一方,向另一方隐瞒性病或者爱滋病,被侵犯权利的夫妻一方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台湾地区“民法”第995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于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时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请求撤销。澳门民法第1504条规定,存在任何禁止性障碍,婚姻可以撤销。
对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作为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国家,同埋也禁止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结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