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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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
对离婚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1-5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结合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分为两大类:一是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二是诉讼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五保户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习惯上也与协议离婚的意义通用。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达不成离婚协议,通过向法院诉讼或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就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而言,有关离婚后产生的财产纠纷的情形是有所区别的。司法实践中,离婚后财产纠纷通常是当事人双方登记离婚时或诉讼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产生的纠纷,以及登记时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离婚后双方未履行离婚协议的财产部分产生的纠纷。同时也包括登记离婚后或诉讼离婚后一方发现未分割的其他共同财产的有关纠纷。

一、关于登记离婚后提起诉讼的情形。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当事人对协议离婚中所有财产的争议,仍然享有诉权,对协议中已有过约定的财产发生的争议,又可能表现为实际上的漏分、当事人反悔或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并非体现其真实意志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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