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引起的离婚应当注意如下两个问题,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如何认定?二是分居满两年是否必须是连续分居,有无中断。
一、是否因感情不和分居,关键要看分居的具体原因,以及分居期间双方有无积极的感情交流等。如果夫妻因吵打或一方被殴打,或双方关系非常紧张,一方离家出走,长期不与另一方联系或交流,而且这种不联系或不交流,并非因客观原因所致,而是主观上故意行为。这就可以豪富因感情不和分居。或者一方因夫妻矛盾出走,出走后虽然与另一方有联系,介并非是促进双方和好或加深双方友谊或改善双方关系的积极交流,而是一种消极交流,取出提出与对方离婚或断绝两人之间的关系,因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出走方则长期不归,也属于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
二、分居满两年是否必须是连续分居,有无中断。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离婚条件的,必须连续计算,否则分居满两年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构成分居时间中断的,应是在分居期间夫妻因感情有所改善或者由于其他客观原因,又重新共同生活。不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短暂接触,如为了离婚,在一起协商离婚问题,或者在一起协商子女抚养等问题,其目的明确,短暂,没有任何改善夫妻关系的迹象,均不产生分居时间中断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