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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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对市、县级政府决定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23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可以支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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