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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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规则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16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由于房屋和土地不能分离而存在,故设定房屋的抵押权时,其所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在抵押权设定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必须同时抵押的规定,既有利于明晰不动产权利归属关系,使权利关系简约化,又用于保障房屋所有人能拥有对于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减少因土地和房屋分离而引起的交易中的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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