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姓 名: 刘汝军律师
手 机: 15951881392
电 话: 17798551078
邮 箱: 534936207@qq.com
地 址:

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在线法律咨询
集体土地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有效的几种情形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16

    当事人之间一并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为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买卖双方为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也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合同效力除了城镇居民买卖以外,其他农村村民之间的买卖效力基本上为有效。尤其是本村村民之间的买卖,一般不再过问其是否符合其他条件,比如没有宅基地等。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