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产生的原因很多,种类复杂。主要的相邻关系有:
(一)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各方对其享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都必须合理利用,不得滥用权利损害相邻他方的利益。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二)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使用的土地的,对方应当允许;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在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有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但是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对于相邻双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院墙以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相邻一方不得擅自独占或擅自处理。
(三)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多方共用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因此影响邻地用水。不得滥钻井眼、挖掘地下水,使邻居的生活水源减少。
对相邻各方都有权利用的自然流水,应当尊重自然形成的流向。任何土地使用人都不得为自身利益而改变水路、截阻水流。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时,他方应当允许;但使用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以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的,他方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建造房屋应尽量避免房檐滴水造成对邻人的损害,在发生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四)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的,他人应当允许。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此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施工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等时,应注意对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一方的建筑物有倒塌的危险,严重威胁对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对方有权请求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来源,消除危险。如果在别人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等,造成别人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险时,属于侵权行为,而非相邻关系。相邻一方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竹木种植人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五)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须与邻居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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