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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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8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该 条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上述法律规定的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不得转让是行政管理的规定,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办理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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