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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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
姓 名: |
刘汝军律师 |
手 机: |
15951881392 |
电 话: |
17798551078 |
邮 箱: |
534936207@qq.com |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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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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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 |
开发商对商品房进行现售应当具备的条件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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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购房人在现房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商品房的现售条件有一个明确的了解,要求开发商告知所有的事项,购房人也应该实地查看现房状况,以免自己的权利受到开发商的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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