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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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
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签订的购房合同效力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7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开发商将尚未建成的房屋卖给购房人,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还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购房人在购房过程中需要重点查看的证明之一。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查看开发商的相关证明,否则可能会造成购房人不能拿到产权证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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