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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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
姓 名: |
刘汝军律师 |
手 机: |
159518813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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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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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 |
买卖不破租赁,买房人无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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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王在南京鼓楼区有一幢房屋,于2011年3月1日出租给小李,租期三年。2012年2月1日,小王将房屋出售给小秦并进行过户登记。后小秦手持房产证要求小李搬家,小李不同意,遂起纠纷。那么,小秦是否有权要求小李搬出房屋呢? 律师说法:本案主要涉及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的例外性规定,这一例外现象称为“买卖不破租赁”。即卖房人先将房屋出租给某人,租期未到又将房屋卖给另外一人,另外一人不能立即要求承租人搬出该房屋。 本案中小李对房屋享有债权(承租权),小秦对房屋享有物权(所有权)。依照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小秦本应有权要求小李搬出。其实不然,在现代法上,租赁权日益物权化,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维护正常的租赁关系,各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原承租人的债权,原租赁合同对新主人仍有约束力。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房人要仔细考察房屋状况,保证房屋不存在租赁情形,否则,买房人必须等到房屋租赁期届满才能要求承租人搬出房屋。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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