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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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 [详细] |
姓 名: |
刘汝军律师 |
手 机: |
15951881392 |
电 话: |
17798551078 |
邮 箱: |
534936207@qq.com |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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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广州路188号苏宁环球大厦13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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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 |
因通行引起的相邻关系的含义 |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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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告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便利。譬如,一方的土地或者房屋被他方的土地或者房屋所包围,必须从相邻一方的土地上或者院内道路上经过。。类似的情况还包括,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的走廊、涵洞、隧道通行。利用邻地的原因虽有所不同,但其性质与相邻通行权是一样的。通行权的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土地是指开发、使用的土地和未开发、使用的土地,包括城镇用地、农田、农村宅基地、林地、草地、山岭以及其他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权利人从自己的土地通告创造条件,使其相邻权能够得以实现。譬如,孵出能够使其正常出入的通道,不得在通道上设置障碍或者进行封堵,造成相邻权利人通告困难,甚至无路可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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