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84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四项原则,是正确把握相邻关系的指导思想。这四项原则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在具体运用时应相互兼顾,不可偏废。既要服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要照顾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
1、有利生产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要注意把握以下三点:一要提倡顾全大局,发扬风格,克服困难,以实际行为支持生产建设,不要因小失大哥 二要在处理相邻纠纷时把有利生产放在重要位置,既要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又要把对生产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昼不要造成停工停产;三要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采取必要措施,文明施工,尽量减少生产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碍和损害,并对遭受损害的相邻权利人及时给予赔偿。
2、方便生活的原则。方便生活的原则包含以下三层意思:一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尤其要注意保护相邻权利人的生存权。二合理限制或者延伸自己的权利,方便相邻权利人的生活。这在因通行、通风、采光、排水、引水、污染等产生的相邻关系中非常突出。三、合理安排,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不利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
3、团结互助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在注意把握以下四点:一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互利共赢,反对损人利己,以邻为壑。二相互替对方作想,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三保持忍让和克制。四遇事要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要先斩后奏,更不要恃强凌弱。
4、公平合理的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一坚持权利义务平等互利 ;二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三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四避免或者排除不法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