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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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
流质契约的禁止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23

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特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流质契约因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与平衡,而受到罗马法以来的多数国家立法例所禁止。

债务人举债多处于急迫窘困境地 ,债权人可利用之迫使债务人以高价之物供作较小债权撮合,力度债务人清偿不能时不经任何程序而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牟取非法利益。由是,从保护处于弱势之债务人的角度,流质契约应予禁止。

抵押合同明确约定,主债务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不履行债务,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即足以认定流质契约的存在。

根据《物权法》第186条和211条的规定,流质契约无效。但流质契约无效,并非指整个担保合同无效。如果该内容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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