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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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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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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交通事故颅脑受伤,工伤认定过程中和解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6-28
    崔某某于2013年7月至唐某某经营的服饰店应聘导购员,约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800元加销售提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崔某某7月18日上完早班后,店长安排崔某某第二天去江北另一加盟店上班。7月19日上午9时50分许,崔某某为了上班不迟到,决定提前至和燕路店办理交接手续,并拿取随身衣物后换乘公交车去江北店上班。 当时崔某某乘坐丈夫电动自行车前往和燕路蝉之云店,10时许发生交通事故脑部受伤,崔某某被送至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手术治疗,后又转入集庆门医院继续康复治疗。
    崔某某在交通事故前期医疗费用获得赔偿后委托南京律师刘汝军与唐某某就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唐某某认为其是个体户,崔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与上班时间不符,不属于工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律师向栖霞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栖霞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因双方差距太大,法院最后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法院的判决,律师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要求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后双方在人社局主持下进行和解,唐某某赔偿崔某某损失后崔某某将放弃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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