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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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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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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李某肝癌医院未能早期诊断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4-6-25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某某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汝军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 ,参加庭审活动、市、省两级医学会两次医疗损害鉴定会,对本案有了详细的了解,根据本人所掌握医学专业知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当前医疗形势下医患关系空前紧张,伤医事件屡有发生,我们首先谴责这种行为,任何通过正当途径包括诉讼都应积极被首肯。同时,我们相信医疗纠纷的公正、公平处理必将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一、 原告被漏诊、误诊是不争事实。
2010年6月3日原告被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一医院诊断为肝硬化后即至被告处就诊,被告方医生诊断原告为慢性乙型肝炎、肝脏纤维化。至2011年12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例行检查中被确诊为肝癌,历时一年半。期间,多次复查原告肝功能多项指标异常。 2010年8月23日AFP检测值偏高,仍未引起被告方医生重视。我们在诉状中及两次鉴定陈述中均提到影像学检查对肝癌临床诊断的重大意义,但是就是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常规检查,与患者生死攸关的一个环节,始终被院方医生所摒弃。
原发性肝癌出现了典型症状,诊断并不困难。采用甲胎蛋白检测和B型超声等现代影像学检查,有助于早期发现,甚至可检出无症状、体征的极早期小肝癌病人。肝癌的诊断已由“死后诊断”,发展到“亚临床期诊断”。亚临床期的肝癌没有症状和体征,故发现早期肝癌的主要途径是体检和高危人群的筛查。筛查的对象为有肝病背景,特别是乙型或丙型乙肝或丙肝病毒携带者、年龄在35岁以上(在非高发区可为40岁以上)的人群。筛查的方法为AFP和超声检查,每半年一次,肝癌血清甲胎蛋白测定:本法对诊断肝细胞癌有相对的专一性。放射免疫法测定持续血清AFP≥400ug/L,并能排除妊娠、活动性肝病、生殖腺胚胎源性肿瘤等,即可考虑肝癌的诊断。AFP低升高者,应作动态观察,并结合肝功能变化或其他血液酶学等改变及影像学检查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原告2010年8月23日甲胎蛋白检测值为12.3ng/ml,南京市肿瘤医院未定期监测及复查该项指标,未尽合理的检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延迟了患者原发性肝癌的诊断时间。致未尽早发现原告肝炎病症转化,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严重后果不可逆转。
二、关于两次鉴定结论。
1、南京市医学会的首次鉴定分析说明:…根据临床相关规范、常规,该类患者在治疗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影像学检查,主要为B超检查,一般为3-6月。根据现有病历资料,从患者首诊至2011年12月5日B超、CT发现肝占位而入院期间,医方未进行影像学检查,亦无证据证明医方告知患者进行相关检查;2010年8月23日检查甲胎蛋白12.3ng/ml,超过正常范围,医方未注意定期复查该项指标;医方未尽合理的检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根据手术后病理诊断结合临床,患者系肝细胞性肝癌,无脉管侵犯,无淋巴结转移,临床分期为Ⅰ期。该类患者的预后主要与肿瘤的分期有关,与肿瘤大小无明确相关性。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延迟患者原发性肝癌的诊断时间,从而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有一定影响,但与患者疾病的发生及预后无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但未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后果。
2、江苏省医学会的再次鉴定分析说明:…根据委托单位提交的鉴定材料中,无证据证明患者在多次就诊过程中,医方曾要求患者进行影像学检查,且患者于2010年8月23日甲胎蛋白检测值为12.3ng/ml,医方未定期监测及复查该项指标,未尽合理的检查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延迟了患者原发性肝癌的诊断时间。…总体上,肝癌切除术后5年生存率为30-40%,微小肝癌切除术后5年生存率可达90%左右,小肝癌为70%左右。患者的肝癌分期为临床Ⅱ期…
鉴定意见: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但目前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
三、肝癌预后与肝癌分期及肝癌大小密切相关。
1、根据2001年中国抗癌协会肝癌专业协会正式修订的“原发性肝癌的临床分期标准,肝癌为为Ⅰ、Ⅱ、Ⅲ、Ⅳ期,患者的肝癌分期为临床Ⅱ期,肝癌分期对肝癌预后的影响是绝对的,无须多言。
2、按肿瘤大小,肝癌分类:微小肝癌(直径≤2cm),小肝癌(直径≥2cm,≤5cm),大肝癌(直径≥5cm,≤10cm),巨大肝癌(直径≥10cm)微小肝癌(直径≤2cm)《外科学》654页(人民出版社、主编陈孝平)
外科手术切除一直被认为是肝癌治疗的首选方法。一个直径小于5厘米的肝癌通常认为更适宜于根治术。总体上,肝癌切除术后5年生存率为30-40%,微小肝癌切除术后5年生存率可达90%左右,小肝癌为70%左右。可见肝癌的大小对肝癌预后的影响也是绝对相关。
四、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
1、经济损失:肝癌分期及大小是选择肿瘤治疗方案的依据,而治疗方案直接影响到患者医疗费用发生多少。本案中原告所花费医疗费用近20万元,对其家庭也是沉重的经济负担,现已债台高筑家徒四壁。正如原告在省医学会再次鉴定会中所言,如再有不测,原告只能听天由命,再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被告如能早期发现原告病情,所需治疗费用肯定会大大降低。实际上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增加了原告经济负担。
2、精神损害赔偿:手术后至今,原告的AFP值还比较高,其精神上承受着常人无法想象的压力,死神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刻也未离开过其头顶。这种恐惧之情也非常人所能忍受,虽然赔偿无法消弥恐惧和精神压力,但是除了经济上的赔偿也无其他更好的办法。根据以往的案例,此种精神损害赔偿与一般伤残或死亡精神损害赔偿不同,相对来说较高,通常在20万元以上。
综上,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虽然目前尚未造成原告实质的较大损害后果,但已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被告应直面现实勇于担责,而不是一味推诿、拒绝。同时,原告方仍保留对今后发生实质人身损害后果的诉讼权利。
请法院在结合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公正、公平判决。

                          

                                                                           代理人: 刘汝军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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