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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房产返还,老人离世遗产难分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2-5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吴云岗
因吴学由、吴云洪、吴云香、吴云江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连民一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新浦区同和街爱友巷3号房产的产权人为吴圣舜,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早在1952年新海连市新浦区政府在对出租民房的登记中就将同和街5组(爱友巷3号)共12间砖木结构的房屋登记在吴圣舜的名下(证据4)。吴圣舜于1958年9月1日响应政府号召,向政府申请对出租房屋的改造,并提出书面申请书,由于吴圣舜没有文化,委托儿子吴明山代为办理,在向政府提交的书面申请书上申请人为吴圣舜,代理人为吴明山(证据5)。1958年9月21日连云港市新浦区政府(其时新海连市已更名为连云港市),对改造的房屋出具书面的接收登记表,房屋明确登记在吴圣舜的名下(证据6),当时政府对改造的房屋的产权人是经过详细了解的情况下确定,其真实性不容置疑。在1972年的房管部门制作的公(经)房屋明细表中,再次说明了改造的房屋为吴圣舜所有(证据7)。2001年7月16日连云港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下发了连房(2001)13号文件:关于发还吴圣舜房屋产权的通知,进一步确证了新浦区同和街爱友巷3号的房屋为吴圣舜所有(证据8)。这一切的档案材料和政府文件无一不显示爱友巷3号房屋的产权人自始至终都是吴圣舜一个人,白纸黑字一目了然,岂容他人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再多的谎言也掩盖不了事实的真相。
二、 原承租人新建、翻建的后接堂屋、后接南屋、与堂屋相连的最西一间房屋及灭失的瓦棚不属于遗产,答辩人向原承租人支付了对价取得产权,二审法院没有漏判。
此房在1958年改造后,由房产部门出租,承租人新建、翻建了部分房屋,包括后接的堂屋、后接的南屋,在其后的多年中,承租人变换了多人,房屋又多次翻建、修建。至于小西屋,只是一个用几根木棒和芦苇支起的草棚,破败不堪,在1972年的洪水中被冲垮,是承租人新建了小西屋,大瓦棚与小西屋的结构相同,也在1972年的洪水中灭失,是答辩人为了解决孩子大了的住房困难,于1975年在原有的地基上新建了三间石砖瓦房。至2001年7月16日改造房屋落实政策予以发还,当时的承租人提出对新建、翻建的房屋给予补偿,否则不予搬迁,答辩人与承租人多次协商,最后,以答辩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换取承租户搬迁,付给马士荣家9500元,马文霞家2500元,杜玉华家1400元(证据9),对这些新建、翻建的房屋答辩人是支付了对价的,其产权理应归答辩人所有。
三、 申诉人对二审法院认定的大部分事实予以否认,是没有依据的。
  1、一、二审法院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将新浦区同和街爱友巷3号房产确权给吴圣舜是公正的判决,事实与理由上面已陈述。
答辩人随其父母一直住在爱友巷3号,而并非如申诉人所称的于1962年才迁来居住,答辩人是解放路小学毕业,1951年至1954年就读于江苏新海高级中学,校址在新浦区,其时答辩人又怎么可能在燕尾港呢?(证据11)
至于答辩人所立的字据是在特殊情况下,为解决家族的内部纠纷所作的一种妥协,在矛盾激化到对簿公堂的时候,就失去了其原来的意义,再说法律上对不动产的处分行为是规定了特殊的公示制度的,在没有变更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其财产的权属当然也没有变更。
  2、连云港市旺达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客观公正,是有效的证据。
其时,申诉人(一审原告)与答辩人(一审被告)委托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指派连云港市旺达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遗产(房屋)进行评估,报告估价时间为2005年9月27日,作出估价报告的时间为2005年11月10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在2006年3月1日作出判决,评估报告的证据效力是不容置疑的,申诉人在此点上也大做文章,实属理屈词穷胡搅蛮缠。
3、吴云岗父子对吴圣舜夫妇两位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吴圣舜有两房妻子,一房在山东老家与吴明山妻儿共同生活,对吴明山的妻儿在生活上提供的大量的帮助,直至1958年病故。另一房妻子随吴圣舜及答辩人一家7口共同生活,一直居住在同和街爱友巷3号五十多年,直至二老相继过世。(证据10)
 吴明山几十年来未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连起码的关心帮助也不曾有过。两位老人在80岁高龄的晚年,生活起居已不能自理,全靠吴云岗及妻子儿女照顾料理,老人生病住院,吴明山不但不出钱,连看望也不来看望,两位老人未穿过吴明山一件衣服,没吃过吴明山一顿饭,他吴明山的孝心何在?
 吴圣舜去世后,后事是吴云岗父子操办,丧葬费用也全部由吴云岗父子所出(证据12)。1975年正月初四晚上七点半左右吴圣舜老人去世,吴云岗为其沐浴更衣,张罗丧事,跑前跑后。当时,吴明山已是70岁高龄,体弱多病,眼睛半失明,起居尚需他人照顾,他又怎么能够操办别人的丧事呢?申诉人声称有山东省博兴县店子镇张吴村委会证明,奇怪的是连云港发生的事山东省却可以证明,这不是弄虚作假是什么?
  4、二审法院判决书中对吴明山应继承的份额折价给付是在查明事实真相、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的公正判决。
吴明山称其在1940房屋建好后,在其中居住一直至1999年。一、二审法官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走访了社区、居民,并到现场详细调查,查证的事实是吴明山在此房中“居住”纯属谎言,是凭空捏造的。
早在1958年该房被改造后,仅留自住房5间,实际面积不足50平米,其中堂屋三间(中间一间是过道,无法住人)和两间小东屋(实际是一间),当时居住的情况是:吴圣舜夫妇住堂屋西房一间,堂屋东房与小东屋是连接的,打通后形成三间东屋,居住着吴云岗一家五口人,堂屋过道是厨房兼餐厅的功能。居住条件相当的困难。那么吴明山夫妇又住在哪一间,难不成是空中楼阁(吴明山之妻早在1972年就来连云港与吴明山住海州区磷矿供销社)。吴明山退休后,其子吴学由从山东老家过来办理工作顶职手续,随后吴明山户口迁回山东老家,吴学由婚后生育一女,现已结婚出嫁,吴明山说老少三代居住不足40平米,纯属谎言。(证据13)
电费卡的户名与房屋的所有权根本就扯不上关系,电费卡登记在那个年代混淆也是常有的事,变不变更并不影响居住,这又有什么稀奇呢?
四、 私改房屋的发还是吴云岗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上访有关部门,经过多年努力才变成现实的。
    吴圣舜老人临终前有一个愿望,让吴云岗想办法争取把1958年改造的房屋找政府要回来。因为要房子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事前吴云岗多次到磷矿吴明山家商谈此事,吴明山很不高兴说,不要做美梦了,共产党的事不好说,是要不回来的,我不管,房子我也不要。吴明山不相信政府,不相信房子能要回来。
吴云岗和儿女经过漫长而艰苦的努力,终于要回了房子。从申请到发还长达5年之久,花费了大量的心血可想而知。试问吴明山你在要房子的过程中出过多少力?花费过多少时间?房子产权发还后,原承租人就是不搬迁,他们的自建房要折价补偿,经过多次协商并支付补偿费用后,才同意搬迁,前后用去一年半的时间。
发还的几间房屋,破破烂烂,房顶看见亮,到处漏雨,墙体严重脱皮,门窗全部破损,地面冒水、潮湿。吴云岗多次至吴明山家中告知要求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修缮,否则无法居住,遗憾的是,吴明山一家不管不问,不出资,吴云岗只好自己出资 对房屋进行修整,前后用了近两个月的时间,花费4万多元。
综上所述,吴明山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申诉请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8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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