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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刘汝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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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汝军律师,副主任、合伙人,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专注医疗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十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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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出资经营网络工作室,涉嫌诈骗被判刑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2-1-5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夏俊亲属的委托,指派刘汝军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案卷,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我们认为: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曾向父母提出出资三万元由其开网吧或经营网络游戏,父母当时没有同意。被告人对该项目的考虑应该是比较成熟的,只是苦于没有资金,后来在网络上寻找合作伙伴。被告人于2009年1月25日与有意者陈松达成意向并签订合作协议,合伙经营网络工作室。由陈松出资三万元,被告人经营运作。在陈松出资后,被告人就开始张罗项目的前期工作,去上海购买脚本,去下关买二手电脑。后来因为网游商家改变了游戏规则等原因,致使网游操作的实际收益变薄,再加上部分出资款被被告人挪用,导致网络工作室并没有象预期那样正常运营。我们认为,被告人有履约的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各种其他原因未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且被告人也与陈松达成了还款计划,并且归还了其中的一万元,其余的二万五千元承诺于四月中旬还款,写下了承诺书。即便退一步讲被告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改变了意向,临时借用投资款,但是归还的意愿是存在的,在合同签订之初也无长期占有投资款的意图,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应定性为合同诈骗。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诈骗罪无异议,但被告人有诸多酌情从轻情节。
1、两名就读韩国大学的中国留学生被骗三万四千七百元的发生和经过具有偶然性和戏剧性,正当被告人在经济上陷入困境的时候,多名需要换取韩元的留学生通过加QQ好友与被告人联系,这就为被告人解决燃眉之急创造了很好的机会。尽管被告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却与有目的预谋的故意有区别,被告人的行为是临时起意,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是初犯,此前并无违法犯罪的记录,只因做网游失败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选择了一条错误的道路。
3、被告人愿意退赔所诈骗的款项,以及归还陈松投资款,在警方的安排下也与家人见了面,只是因为家中突发变故,也在经济上陷入窘境,致使上述款项未能归还和退回,其悔罪的态度是明显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有诈骗犯罪事实,但初犯,且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理应得到宽大处理,请法庭予以斟酌。

 

 

辩护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刘汝军律师
2009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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