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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要件与合同必备条款的确定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1-14
    与合同生效强调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同,合同成立则强调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包括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二是当事人对主要条款合意;三是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其中,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合同成立必须在哪些条款上达成明确具体的合意?合同法并未对合同成立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某些条款缺少的合同是否成立产生模糊认识,甚至是错误的认识,在一定时期甚至将缺少某些非必备条款的范围规定的较为宽泛使合同成立的可能性变小,缺少任何一个条款都可能法官认为当事人尚未就合同成立达成一致。现代合同法为了适应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各国合同法开始将合同必备条款的范围限定得较小,通常限定于当事人和标的物两项,还规定可以采用合同漏洞补充的方法来促成合同的成立。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参考借鉴各国关于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总结我国审判实践经验,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明确了合同必备条款,即合同具备“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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