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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特殊情况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1-10-16

    在很多离婚诉讼中,有相当一部分婚姻当事人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婚姻法却只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论结婚抑或离婚,应由其自行决定。司法实践中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案件主要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一方离婚的诉讼和作为被告一方应诉离婚的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时,一般允许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是,对于他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

    婚姻法解释3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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