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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整容一年难恢复,面部畸形不对称赔偿17万元
来源:南京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5-4-6

一、【案情简介】

孙女士出于爱美之心,受南京某三级整形美容医院相关广告宣传吸引,因“自觉中、下面部宽大,外观欠佳5年余”于 4月17日入住整形外科医院。入院查体:面部外观两侧基本对称,正面观双侧下颌间距较宽,中面部间距:下颌间距<10:9,双侧下颌角肥大、向外突出,侧面观下颌骨轮廓明显,下颌角肥大,下颌角度约 100° -105°,右侧大于左侧,且位置略低于左侧;中面部间距较宽,双侧颧突过高,颧弓肥大,面中 1/3 向前向外突出,面上部与面中部面型高宽比值小于 0.75;初步诊断:双侧下颌角肥大、双侧颧骨颧弓肥大。4月 18 日在全麻下行“双侧下颌角截骨整形+颧骨颧弓降低术”,术后予预防感染、止血、消肿等治疗。患者伤口Ⅰ/甲愈合,4月 25日拆除术区缝线,4月28日出院。

术前孙某某面部外观两侧基本对称,术后孙某某面部呈现畸形。两侧明显不对称,颧骨一高一低,左眼梢上斜。口腔出现功能障碍,咀嚼疼痛,张口受限。

二、【诉讼委托】

南京某三级整形美容医院的手术方案和细节没有与孙女士进行沟通和说明。术前未计算下颌骨截骨量及颧骨内推距离,手术记录对手术过程记载极为粗略。

因美容失败孙女士长期不敢出门,精神压抑,失去了原有的工作岗位。

手术至今已有一年,上述症状无改善。孙某某认为南京某三级整形美容医院存在不当医疗行为,致孙某某花费巨额诊疗费用不但未能达到美容效果,反而给孙某某带来损伤。为此孙某某多次与南京某三级整形美容医院协商修复和赔偿事宜,但双方终未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已孙女士委托南京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刘汝军,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三、【鉴定意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患方申请,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专家分析认为:手术难以做到精确的骨质切除,术后面部不对称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患者术前下颌角右侧大于左侧,且位置略低,医方对此与患方沟通不足。

鉴定意见:医方在医患沟通方面存在一定缺陷,但与患方所述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对此鉴定结论,患方不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法院未予准许。四、【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组织开庭,代理律师提出的观点法院没有采纳,判决患方败诉。患方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法庭组织调解,最终医方同意赔偿17万元,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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